首页  >  专题库  >  国资监管法治建设  >  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建设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严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管理纪律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6-12

琼国资发〔2014〕15号

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各企业按照我委相关规定,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薪酬和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省属企业人工成本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分析,个别企业仍存在执行薪酬管理政策不严格,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支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渠道

(一) 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中长期激励和福利计划等,下同)、各种专项奖励及其他货币性收入,全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二) 除省国资委发文明确或批准的外,企业不得擅自确定其负责人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等任何货币性收入。严禁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和其它企业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三) 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规定,需要递延兑现的薪酬部分,当期不得发放,待满足兑现条件后按程序报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方可兑现。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一) 企业要根据中央、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明确职务消费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报销程序,推进职务消费公开透明和预算管理。

(二) 实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章和年度预算方案备案制。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业务招待、通讯、差旅、培训、因公出国(境)等职务消费项目,应当明确开支标准及报销方式,经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三) 严禁将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消费行为纳入职务消费范围;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职务消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转嫁、摊派消费费用。

三、省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集团管控力度,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工作

(一) 要落实所出资企业的股东职责,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管控力度,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规范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二) 要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的风险和业绩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三) 要严格规范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明确职务消费范围、标准和预算,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职务消费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一) 各企业要集中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深入领会收入分配政策和纪律要求。

(二) 要完善收入分配内外部监督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执行收入分配纪律情况承担领导责任,总会计师负审核责任,所派驻监事会和各级纪律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规章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厂务(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三)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清退违规所得、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党委

2014年4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