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国资监管法治建设  >  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建设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30

京国资发〔2010〕12号

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管,帮助所出资企业协调解决重要子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优先扶持重要子企业做强、做大。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重要子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有效整合内部资源,重点支持重要子企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上报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上报的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九条 批准事项是指所出资企业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重要子企业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批准事项为事前审批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为批准事项:

(一)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

(二)重要子企业战略规划、主营业务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的;

(三)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股权或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等致使国有股失去控制地位的。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委派参加重要子企业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意见及所出资企业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上报批准的重大事项,自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按照有关规定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自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所出资企业。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三条 备案事项是指所出资企业在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备案事项为事后告知事项。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重要子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重要子企业向主业以外的项目投资,向外埠、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超过净资产30%,以及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五)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无形资产的;

(六)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七)重要子企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 应当上报市国资委的备案事项,所出资企业在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可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向市国资委上报的重大事项,统一由所出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报文件应当包括: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上报其相关决策会议的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确保上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重要子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在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据以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

(二)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会议)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需要上报市国资委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重大事项的,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企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