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结合国资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和职工文明素质,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为各单位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由直属机关各单位申报或推荐,由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或向上级推荐,授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突出,能在直属机关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以下荣誉称号: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从严掌握,确保先进的原则;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六条 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作为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狠抓落实,做到党政工团等部门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不断提高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委党委领导下的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评选、表彰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监事会工作局、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人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局)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组成。
第八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和机关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联合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理论武装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机关服务管理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五委会”的工作。
第九条 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领导机构负责人可根据各单位实际,由党政领导兼任。办事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得到群众公认。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单位工作业绩好,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三)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和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 干部职工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首都文明公约》,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整体水平较高。
(六) 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创建目标明确,创建计划和措施切实可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比较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比较完善。
(七)有必要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
(八)“五委会”机构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评选标准
(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和弘扬国资委机关文化,处室的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二)处室领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模范带头作用好,在处室全体同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团结协作好,团队精神强。
(四)开展理论学习,指导和推动工作成效明显。
(五)管理规范,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六)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七)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 室内整洁,文明办公。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思想表现好。
(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三)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求真务实,助人为乐,热心公益活动,表率作用强,群众反映好。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如有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事迹特别突出的同志,也可评为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思想表现好。
(二)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职尽责,在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强,能较好地发挥领导或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和带领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各项创建活动,工作勤奋,有奉献精神,在本单位、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四)严于律已,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
(五)生活情趣健康向上,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申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损害国资委形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问题的。
(四)发生赌博、封建迷信问题或参加邪教组织活动,受到查处的。
(五)内部发生刑事案件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的。
(八)发生火灾或被盗事件,损失较大的。
(九)发生重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事故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申报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范围
(一)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党的组织关系在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申报范围:委机关厅局各处(部、室),管理局、纪委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三)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范围:国资委直属机关全体在职人员。
(四)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范围:直属机关各单位专兼职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通知部署。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由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部署。
(二)开展自查。直属机关各单位根据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具备申报先进集体资格的单位自愿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上报。
(三)逐级推荐。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对本系统内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分级负责,严格审核,根据评优原则,提出推荐名单,撰写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考核。采用自查和抽查两种方法。直属单位、管理局系统、直管协会及部分京外企业驻京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自查考核;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组成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重点考核新申报单位。
(五)有关厅局审核。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考核的基础上,将各单位申报材料分送有关厅局审核把关。
(六)领导小组成员投票。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各单位情况连同投票表分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审查,进行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小组成员投票情况进行汇总,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并做好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
(七)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关于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汇报。根据投票结果,研究审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八)进行公示。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的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通报表彰。印发文件,举行表彰仪式,对获得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机关文明处室、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要从严掌握,确保质量。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推荐和评选不设名额限制;机关文明处室、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和评选,办公室每年按单位大小、人员比例下达名额。
第十八条 获得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如下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继续申报,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未推荐上报,视为放弃下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各单位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集体的创建经验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质量,对于发生问题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荣誉证书和牌匾,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获得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分别授予。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直属机关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并按照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获得荣誉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严格按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组织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连续三年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或首都文明单位。连续三年获得首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按照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印发通知,对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组织申报单位开展自查。各单位采取逐级推荐方式按时向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送有关厅局审核把关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名单,并配合做好考核及表彰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试行)》(直精办〔200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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