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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6-01-08

各国资委高评委委员: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2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高评委)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高评委是审查评议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组织。其工作职责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国资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政策和任职条件,对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其是否达到相应级别的任职条件,并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意见。

  第三条 国资委高评委由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报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高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

  国资委高评委由国资委有关厅局副局级及以上人员和部分大中型中央企业中分管思想政治相关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担任国资委高评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专业工作水平及业务能力;

  (二)熟悉并掌握中央企业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政策、条件、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能认真履职,自觉遵守评定工作纪律,在政工专业人员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国资委人员所在厅局需与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并具有副局级及以上职务;

  (五)中央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需为该企业分管思想政治及相关领域工作的负责人。特殊情况需报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高评委委员岗位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补。

  第六条 国资委高评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核申报材料(审核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时需参考答辩意见)并作出评价;

  (二)参加高评委会议并在会上发表意见;

  (三)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投票;

  (四)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果产生前,有权就申报人员及申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向高评委主任提请进行复议;

  (五)对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国资委高评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中央企业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规定,并遵照执行;

  (二)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相应培训;

  (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

  第八条 国资委高评委主任、副主任除具有委员的权利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高评委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研究和通报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情况,并在评审后向高评委通报评审结果。

  第九条 国资委高评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出席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5人,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审核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时需参考答辩意见)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条 国资委高评委及委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国资委高评委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以及国资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向申报人员许愿、承诺,不得跑风漏气和接收利益输送。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委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取消资格等处理;

  (三)国资委高评委及其委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评审程序和标准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要认真处理,并向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在评议和投票表决时,涉及高评委委员本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该委员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政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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