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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委托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1-03

中企政职[2003]1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委托评审结果的审批问题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1]2号)精神,不具备高级政工师评审权的中央企业,经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委托单位报工委领导小组审批。

  二、关于破格申报人员征求群众意见的问题

  根据《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的规定,在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审核时,增加民主测评的程序。具体做法是:当个人提出破格申报和初审合格之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职称主管部门在申报人所在部门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如本部门人数不足15人,可将测评范围扩大到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被测评人的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进入考核、答辩程序。测评结果填写在《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中,供评审时参考。

  三、关于使用集体荣誉称号和集体署名发表的作品作为申报条件的问题

  申报人员以本人工作单位获得的集体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时,申报人员必须是在该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即主管或分管该项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主管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无论是何种人员使用集体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都必须由所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本人在该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过程中做出具体贡献的证明材料。

  以集体署名发表的作品作为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条件时,几个人联合署名的作品,只能由第一作者和具体执笔者作为申报条件;以单位署名的作品,只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执笔者作为申报条件。两种情况都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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