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规章制度   工作动态   经验交流   公文模板   答疑释惑   探索研究  
 
报送“请示”,能否径送厅局?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文章来源:系统管理员
 
  近日,××××集团公司拟进行××××工作,需报请国资委批准。由于此事项较急,且已与××××局联系好,请问该集团公司的“请示”能否直接主送××××局,或请示件上标识主送国资委,而由企业径送××××局,以加快办文进程?

  答:不可以。
  
  请示直接主送××××局,不符合行文规则,××××局是国资委的内设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其批复不具法定效力。因此,需报请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应主送“国资委”。

  国资委的公文处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厅统一对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文件按照厅局职能进行批分,明确主办和协办厅局,同时通过国资委文件交换系统对文件运转流程进行跟踪和督办。若企业直接将文件报送有关厅局,影响了国资委内部的工作程序,难以进行跟踪和督办;若文件内容涉及几个厅局的职能,将不利于厅局间的协调,且会影响办文效率。

  国资委收到的各类文件,当日批分,特急件随到随批。国资委办公厅归口批办的原则:会议通知和各类请柬、活动通知,由国资委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各类信访办理件,由国资委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或国资委纪委办理;法规类、法律纠纷案件类来文,由国资委法规局办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来文,按批分权限及各厅局职能进行批分。
 
打印】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