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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资委报送公文有何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0日  文章来源:系统管理员
 
    我是新进入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工作的文秘人员,近日在办理向国资委报送公文时,遇到一些问题,请问:向国资委报送公文有何具体要求?

  答:您提出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1)关于报送公文的形式。按照“党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原则,中央企业可以中央企业名义向国资委或国资委办公厅行文;可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名义、设党组的中央企业可以总部直属党委名义向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党委办公室行文。国资委各厅局的征求意见答复函,可以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函的形式回函。中央企业的下属或控股企业一般不得直接向国资委报送公文。

  (2)关于报送公文的格式要求。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公文应当使用文件格式,一般不使用信函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中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可参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

  (3)关于报送请示件的要求。请示件应当标注签发人,附注处应当注明联系人和电话;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公文应当标注相应的密级。同时,向国资委报送请示应给国资委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批复的,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另有交代的以外,必须在请示中说明紧急原因,并予以标明。
 
  (4)关于公文报送份数要求。一般情况下,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性公文、综合性和重要情况的报告类公文各送3份;回复意见、报送材料和备案类公文各送2份;抄送类公文送1份;其他有份数要求的,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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