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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和在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7-04-02

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
努力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在委内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7年3月22日)

  今天召开委内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主要是落实荣融主任的指示精神,总结交流我委组建以来“立规矩、上轨道”的经验,座谈讨论法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面临的任务,研究部署2007年的法规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过去四年全委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的成绩

  过去四年是各厅局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的四年,也是各项工作“立规矩、上轨道”的四年。四年来,各厅局根据全委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加快推进企业法制、知识产权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委政策法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归纳起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委内政策法规工作初步打开了局面。

  ──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各厅局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任免、产权管理、统计评价、规划发展、企业改革、企业重组、资产监督等方面,总共出台了17个规章和80件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主要标志:一是出资人机构与中央企业的权责关系逐步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初步建立。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考核局制定和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分配局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统评局、产权局、规划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在“管资产、管人、管事”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改革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产权局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统评局等制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改革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四是上一级国资委对下一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制度初步确立。依照“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原则,法规局制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建立了国资委系统内的立法备案制度、法规实施督查制度、违法违规查处制度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这是全委四年来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法规起草和法律办件协调工作成效明显。在我委参与起草《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科技进步法》、《能源法》、《融资租赁法》等7部法律和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法规局、改革局、统评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做了大量的论证起草工作。已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已经逐步确立。在对400多件(次)法律办件协调过程中,各厅局提出了大量的修改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考核局、分配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规划局等厅局自觉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行事:依法应由出资人监管的工作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没有越位错位干预;在立法过程中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注意征求法规局和相关厅局的意见,自觉执行会签制度。在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试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整体上市、推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企业破产退出等工作中,改革局、改组局、分配局、规划局等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工作,保证了改革和调整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工作中,法规局、产权局、统评局、改革局、改组局等共同努力,协调处理了170多件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中央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树立了国资委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企业法制的指导推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在加强委内政策法规工作的同时,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在法规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的共同推动下,大多数中央企业初步建立了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制和制度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展开。在委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法规局与规划局共同牵头组织,完成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子课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工作,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论证,提出了有效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为下一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创造了条件。

  ──企业普法工作富有成效。由法规局、宣传局、人事局、办公厅、管理局、机关党委等厅局组成的普法办公室,做了大量的法制宣传推动工作,使委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明显增强,使中央企业加快了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核心的“合规文化”建设。

  总体上看,各厅局根据全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厅局的工作需要,在政策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为全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荣融同志对此做了充分肯定:“国资委组建以来,之所以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规工作做得好,各项工作规范性强,透明度高”。总结各厅局的经验做法,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肯定和发扬:一是树立了“先立规矩后干事”的工作理念。特别是统评局、产权局、改革局、分配局等,把制度建设放到首位,通过抓好立法来推进改革和打开工作局面。外事局、管理局、纪委、党建局、宣传局、群工局、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局等厅局的规范化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几年来全委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质量高,可操作性强,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二是形成了自觉进行法律论证把关的工作习惯。特别是考核局、规划局、改革局等厅局,法律意识强,认真执行委内立法程序,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办事重规矩讲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来分析解决问题,保证了各项工作合规合法。这是大家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质量得以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三是注意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时机。考核局、产权局、监事会工作局等注重政策法规的跟踪评估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就及时修改补充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委内法规工作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下联动。各厅局在工作中,重视机关法制建设与企业法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体系建设与机制建设的同步推进,重视制度建立与制度实施的同步推进,从而保证了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

  过去四年政策法规工作尽管取得了许多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任务相比,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的法规体系大多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较少,需要修改完善和起草制定的法规文件仍有很多,不少工作还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二是法律研究工作还有待加强。目前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还缺乏超前性的深入系统的研究。部分重大法律出台后对我们工作带来的影响,我们还没有及时地组织研究。三是委内立法计划的执行还不够理想。立法项目完成比例还不够高,部分立法起草时间拖得过长。四是法律审核把关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法律性很强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文件未能履行法律论证、统一审核的程序,一些本应以规章形式出台的制度却以一般文件的形式发布,从而影响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策法规工作作为全委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和全委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是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重要一年。我们将加快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推动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继续扩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范围,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推动企业调整重组,促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优化。这些都是政策性很强、法律问题很多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把具体权责关系落实到工作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譬如,随着董事会试点范围的扩大,如何按《公司法》要求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国有产权如何界定和管理;中央企业整体上市以后,国资委直接持股将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如何界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定位及委托授权关系;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依法理顺母子公司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制度规范。随着中央企业改革的深化,依照《公司法》运行的企业体制将逐步到位,这对我们的法规工作能力和水平将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在工作中能否做到依法行权履责,将直接影响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国资委的工作成效。

  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大量深层次课题。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包括:国资委自身的职责定位和法律地位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遇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问题等。去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都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正在加快起草的《国有资产法》,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我们结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所有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央企业不仅在规模效率、盈利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等指标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在创新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深层指标上存在更大的差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因此,进一步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的经营机制,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今年我委政策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二是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我委行权履责行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中央企业法人财产权;三是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此,要着力做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要做好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编制立法计划,要紧紧围绕全委重点工作,按照急需先立、突出重点、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一类、二类立法项目。提出立法项目,要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凡出台时机不成熟或不符合改革方向的项目,厅局分歧意见比较大或未进行充分协商的项目,无需通过制度解决或没有法理支撑的项目,不要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各厅局要认真执行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法规局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结合过去四年立法实践和今后工作需要,加快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并据此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规划。

  (二)要做好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制订工作。要抓紧完善与《公司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夯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各厅局要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法》的调研论证工作,理清该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法规局要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沟通协调。要继续参与或牵头做好《科技进步法》、《能源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草案起草要着力于体制机制创新,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凡征求意见不够充分和草案不够成熟的立法项目,不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法规局要做好立法草案的统一审核把关工作,加强立法技术培训,提高全委立法工作水平。要继续研究国资委系统贯彻实施《公司法》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物权法》出台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影响。

  (三)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法律论证把关和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加强对重要决策、重要制度、重要措施的法律论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行权履责过程中,既要考虑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要考虑中央企业的法定权益。各厅局要结合工作学好用好《公司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快提高法律素质。法规局要组织好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的专题讲授工作。

  (四)要按时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法规局要会同企干一局、企干二局通过发文通报、调研督促、公开招聘等形式,加大中央企业尤其是53户中央大型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动力度。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强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是创造经济效益”的观念,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重视做好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要加大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要适时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加快落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所提出的各项工作和各项措施,推动中央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知识产权优势。

  四、努力提高政策法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今年政策法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做好今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把握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各厅局在立法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牢记国资委的职责定位,正确处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关系、“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关系。要紧紧围绕全委的中心工作,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既要着眼于未来,通过立法创新体制机制;又要立足于现实,把握政策法规的出台时机和力度,确保政策法规合理可行。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法规工作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作,不仅涉及大政方针,而且涉及体制创新和职能协调。各厅局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法中凡遇到重大问题时,要亲自出面协调,亲自组织论证。要注意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和局内重要骨干力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三)要进一步树立全委一盘棋的思想。委内各项工作相互关联,环环相扣。这就要求各项立法工作要加强配合,充分协商。如业绩考核、统计评价、薪酬分配、干部任免方面的立法,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规划发展方面的立法,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方面的立法等,相互之间都十分需要做好衔接与协调。各厅局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立法项目提出、草案起草、审核修改和会签把关等环节,主动加强协作,共同形成合力。既不要在立法协调中出现“死局”,也要防止重复发文、互不衔接、自相矛盾的现象发生。要处理好牵头与配合的关系,牵头厅局要从全委工作出发,广泛组织有关厅局参与;参与厅局要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法规局要做好立法服务,加强综合协调。

  (四)要进一步严格法规工作程序和完善法规工作机制。规范程序、建立机制是加强协调、保证质量的关键。我委2003年制定的《国资委立法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委内立法工作程序。每年编制的《国资委立法工作计划》,对委内立法作出了统一安排。希望各厅局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听取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尤其是中央企业的意见。要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政策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规局要做好立法起草、法律办件和重大案件协调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起草审核制度,把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总之,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为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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