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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工作简报(第二十九期)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2-02-21

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

工 作 简 报

(第29期)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编者按:2月15日,中央企业建筑行业法制工作座谈会在中国铁建召开,8家建筑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在会上就推进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开展了深入交流,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周渝波局长带队出席座谈会。本期简报重点介绍此次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同时刊登国资委政策法规局部署开展《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编写工作的简讯,供各中央企业参考。

中央建筑企业召开建筑行业法制工作座谈会
共同推进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2月15日,中央企业建筑行业法制工作座谈会在中国铁建召开,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周渝波局长带队出席座谈会,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交集团、中国电建、能源建设、中冶科工、化学工程等8家中央建筑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自2010年起,中央建筑企业每年召开一次行业法制工作座谈会,结合当年法制工作重点、热点问题,开展相互交流、学习和借鉴。今年座谈会的主题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会上,8家建筑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就推进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困难建议等开展了深入交流。中国铁建在推进三年目标建设中,通过采取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股份公司章程、推动法制工作纳入子企业绩效考核、推动法律部门全程参与海外重大项目等举措,切实提高公司法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中国建筑目前已在92户下属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津贴制度等,切实加大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力度。中交集团通过鼓励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已提前完成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80%的指标要求。中国电力建设、中国能源建设两家新组建的中央建筑企业,在公司重组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目前正着力于整合新公司法律资源,在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案件的同时,部署落实好新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要求。中国中铁要求全系统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比率达到100%,从而确保三年内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实现80%。此外,与会人员还就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法律顾问队伍培训等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

  周渝波局长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指出,中央建筑企业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建设,不少企业一把手亲自开会研究,亲自出席集团法制工作会提要求,有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也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总的来看,中央建筑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推进平稳,采取的各项措施有针对性,效果不错。推动落实新三年目标,对于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意义重大。“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国际化经营,法律需求越来越大,对法律顾问队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一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新三年目标要求,突出重点,抓住时间节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坚定不移地推进完成各项指标。

  座谈会前,中国铁建董事长孟凤朝会见了政策法规局周渝波局长一行,介绍了中国铁建经营发展情况以及建筑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并就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建设交换了意见。

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研究工作正式启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大力提升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进一步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按照国资委领导指示,政策法规局近期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编写工作。2月16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周渝波局长主持召开《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专题布置会,承担《指引》编写工作的十家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同志和有关编写人员参加会议。按照中央企业投资合作、对外贸易业务分布情况,首批选取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中亚等十个国家(地区)开展中央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国别研究。

  周渝波局长对《指引》编写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工作,切实组织落实好此次编写任务。各承担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编写委员会,从企业内部抽调骨干力量,同时加强与企业境外业务人员沟通,注意与外部机构合作,编写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高质量的《指引》。二是要按照统一研究确定的提纲开展编写工作,确保《指引》的体系化。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情况,要以统一提纲为前提体现其特色。三是要加强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实现资源共享。不少企业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各编写单位可以相互借鉴,针对不同行业之间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不同法律风险,也要注意互通有无,全面搜集材料。四是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进度,抓紧做好编写工作。在进展过程中,要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拿出能体现中央企业法律工作水平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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