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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综述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6-01-23

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综述

  2005年是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的重要一年。根据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资委积极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大力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进一步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论证,提出了修订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政资分开”原则,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进行了调研分析和论证起草。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要求,作为起草组副组长单位或主要成员单位,分别参与《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破产法》、《物权法》、《科技进步法》(修订)、《融资租赁法》等重大法律的起草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修订)、《物权法》和《破产法》等法律起草中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工作建议。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已正式公布实施。

  (二)加快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5年,我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中央企业授权经营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思路和立法建议;完成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同时,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督查,加强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力度。

  (三)积极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中急需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2005年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当好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与立法规划,中央企业授权经营,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法律问题,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等重要专题,组织力量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思路和建议,为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外,对《关于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军工设备设施监管条例》、《反垄断法》、《电信法》、《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劳动合同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150多项法律办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协调意见。

  二、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0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委积极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前169户中央企业中有41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有29户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2%。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还在所属的子企业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69户中央企业中有118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69.82%。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有45户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占84.91%。169户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1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一大批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推进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国资委组织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同时,开展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圆满完成了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的组织工作,加快筹备组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提高了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案件,及时控制和防范了企业法律风险,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积极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规范和协调,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处理能力,我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2005年,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和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近70起。经过协调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0亿元。与往年相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与案值均有所下降,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近年来,中央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得到重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显著增加。但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开发、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同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与作用还不尽相称,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005年国资委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课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研究工作,并根据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力度。目前中央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全过程,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起一套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和保护网络。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将创立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的品牌,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三、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一)全面开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加强中央企业和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验收工作,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和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调研,并对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认真开展本单位、本系统“四五”普法总结工作。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从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组织有力、制度健全、措施保障、成效落实,以及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总结评选工作,推荐“四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湖北、上海、天津、福建、四川、湖南等省级国资委结合依法监管国有资产对普法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四五”普法的总结评选工作,有效地检验和提高了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开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推进企业改革,根据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我委邀请全国人大法律专家,在机关内部举办了《公司法》专题讲座,对中央企业开展了学习贯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培训活动,并对国资委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公司法》和《证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环境进一步形成。

  四、认真做好2006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

  2006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要继续牢牢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定位,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形成新局面,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迈出新步伐,在依法指导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上形成高起点,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督查方面取得新实效。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一是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国有资产法、破产法、物权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抓紧起草《公司法》的配套规章、制度,做好新修订《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三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修订)、《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的论证修改工作。四是加快《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出台步伐。五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适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立法项目,积极起草改革急需的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是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督促53家中央大型企业率先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防范与控制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贯彻《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切实提高中央企业依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能力,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三是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试点省市国资委要根据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加强规范和指导,为总结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和在其他省市国资委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打好基础,提供经验。

  (三)积极探索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的有效机制。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立法的同时,加大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的督查力度,逐步建立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的督查体系。一是加强对中央企业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情况的调研,明确督查工作思路、督查工作制度和程序。二是完善对地方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度,明确指导监督体制、指导监督范围和指导监督方式。三是积极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诉讼和应诉制度。

  (四)加快建立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指出,必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为此,要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继续推动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内部相关制度,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把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五)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系统和企业普法工作。一是要在“四五”普法总结评比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的启动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探索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普法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为国资委依法监管国有资产和中央企业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条件。三是组织做好公司法、证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宣讲、普及和实施工作,指导各级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把学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作为明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四是加强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立法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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