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概况  >  委内厅局  >  法规局  >  厅局发布 > 正文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4-05-18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管理办法》系统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除了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1997年,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规定,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这有利于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享受中级职称待遇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调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