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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防为宗旨 以创新为动力 服务与监管并重 构建武钢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新格局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3-09-05

以预防为宗旨 以创新为动力 服务与监管并重
构建武钢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新格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一、武钢概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于1958年9月13日投产,是我国重要的板材生产基地。现已拥有固定资产原值467.86亿元,净值215.42亿元。在45年的生产建设中,累计实现利税467.86亿元,其中上缴国家370亿元,相当国家投资的5.76倍。党的十四大以来,武钢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循序渐进地深化以“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为重点的内部改革,投资300多亿元高起点地推进技术改造,持续不断地强化以成本、资金、质量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使武钢走出了一条质量效益型与科技创新型相结合的道路,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企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武钢现有25个全资子公司、11个控股子公司(其中一家为上市公司)、3个直属厂、4个分公司、11个事业单位和多个参股公司,已初步成为以钢铁为主,多种经营适度发展的企业集团。1992年以来的十年间,在钢铁行业比较困难的条件下,武钢累计上缴利税205.61亿元,占武钢投产45年来上缴利税总额的55.57%;扣除资产重估增值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率达272.67%,销售收入由1992年的89.17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97.56亿元,10年间累计实现利税270.49亿元,累计实现利润102.53亿元。2002年,武钢实现利润15.05亿元,今年1~6月,实现利润10.66亿元,达到历史同期最好水平。今年预计实现利润18亿元。根据武钢“十五”钢铁发展规划,“十五”末期,武钢将初步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现代化钢铁企业,形成120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建成花园式工厂,成为我国汽车板和冷轧硅钢片的主要生产基地。

  二、武钢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武钢于1980年9月经司法部批准组建法律顾问处,是我国最早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业企业,也是国家首批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之一。武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身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需要,赋予法律顾问机构全面行使法律咨询、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合同管理、工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诉讼仲裁代理、反倾销、普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服务的职能。武钢的法律顾问工作已全面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武钢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把武钢做强、做精、做优,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化钢铁企业和精品名牌生产基地的奋斗目标,在原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被赋予以下五项权力:(1)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3)协助总经理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5)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基本得到落实。目前,公司内部正在全面清理规章制度,对商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保密、人力资源管理等近700项管理制度,逐一依照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增、减、删、废,以进一步提高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

  为了适应企业参与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武钢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法律顾问队伍。截止到2003年上半年,武钢法律顾问机构人员16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其中9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根据武钢的“十五”发展规划,目前正有计划地进行法律顾问机构的进一步充实完善,并有针对性地引进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为武钢生产经营和新一轮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业务建设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多年来,武钢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企业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服务内涵,开拓业务领域,使武钢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开拓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清欠工作,是武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之一。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武钢不少到期债权无法及时收回,不仅给武钢的生产经营造成困难,而且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以清促销”的要求,指导清欠办、子公司采取非诉讼方式进行清欠,对采取非诉讼方式未能清回的债权由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清欠。清欠中,根据不同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资信等具体情况,采用协商、兼并、破产、债的抵消、仲裁、诉讼等方式,达成还款协议,中断诉讼时效,为后继举措做好准备;在诉讼阶段,采用分案部分起诉和总体起诉的方法,以便适应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节约诉讼成本。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达到清回债权的目的,取得最佳经济效益。通过清欠,97年至2000年3月,清欠办共清回50.96亿元,截止到2003年6月,通过法律清欠,法律处共清回债权5.74亿元,使清欠工作成为公司的效益工程。

  1997年初,针对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在我国市场上倾销,武钢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果断进行反倾销申请。武钢法律顾问处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作,代理武钢进行反倾销并胜诉,首开中国钢铁企业反倾销的先例。同时通过参与2000年底美国钢铁企业对中国(包括武钢在内)的钢铁企业反倾销申请的应对工作,以及针对美国201条款寻求保障措施立案申请、证据收集、听证会材料的准备,冷轧板反倾销损害调查等非诉讼案件的处理,为学习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成立了WTO办公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为法律顾问工作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

  2、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探索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有效方式。
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项目论证,确保每项经营活动在具体运作中都能依法进行,以防范法律风险,这历来是武钢赋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在公司对外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过程中,法律顾问都进行充分的可行性法律论证,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从而规范合资行为,有效地防范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如在民建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项目论证中,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处针对联合开发的土地性质和回购问题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通过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实践,武钢形成了对外投资允许有经营风险,但不能有法律风险的共识,把原来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排序由“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改为 “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

  在对外重大经营决策中,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有效、可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武钢结合母子公司的管理特点,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方式。在实践中坚持做到“五个”相结合,一是决策过程中,法律、财务、管理、技术相结合,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的整体优势。二是个人参加与法律顾问机构集体决策相结合。三是集法律顾问机构的智慧与集社会智慧相结合,在内部案例讨论中有争议的问题,向法律专家、司法部门进行咨询,以便准确深入地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四是掌握中国法律与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相结合。防范因不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而带来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是把政策和法律相结合,用足政策和法律,配合主管部门为公司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3、依法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行为。

  党的十四大以来,武钢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思路,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不间断地进行了以建立和完善母子公司体制为重点内容的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的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母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1999年至2003年6月,武钢进行了武钢股份公司上市,武钢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工程技术集团公司组建等26项重大改制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按公司的要求,通过全过程参与重组、改制、依法制定改制工作程序,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为武钢实施重大改革举措提供良好法律服务,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武钢正在进行主业重组、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新一轮改革,企业法律顾问正按照公司的统筹安排为改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重点保证四个到位:一是产权划分到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二是出资到位,避免出资不到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三是公司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到位,使公司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在程序上合法有效。四是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到位,使公司内部运作依法进行。通过运用《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使公司的改革措施得以合法有效实施。

  4、不断探索合同管理与审查的新方法。

  武钢平均合同年发生量6万多份,标的平均达200亿元,2002年武钢发生合同量约9万多份,标的达333.51亿元。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武钢制定了《武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武钢质量管理手册》,《武钢用户服务手册》等与合同管理有关的文件,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经济合同管理监督小组,规定了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未经审核,领导不得签字,财务不得结算,逐步实现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化。根据ISO9000系列标准适时建立和完善了合同管理的审查制度、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制度、履行制度、结算制度、培训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归档制度和责任制度。如销售公司在销售钢材产品中采用了工、商、银合作的方式,但为防范风险,法律顾问机构和销售公司共同拟订了相关协议的条款,使武钢、经销商、银行三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使武钢钢材产品的销售更加畅达。几年来,武钢对外所签订的无效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已基本消失。合同履行率达100%,并连续十五年获省、市、“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正向程序化、科学化、标准化、国际化的更高阶段迈进。

  5、务实求真,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

  提高企业依法治企的水准,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武钢在依法治企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下,由总法律顾问具体落实推进。按 "四五"普法规划,武钢从2001年起,对全体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中,结合各自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根据“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将普法对象分为经营、工程、计财、劳动等十二大类,有针对性地强化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觉意识、工作思路和工作习惯。截止到2003年6月,武钢共有31629名干部接受了有针对性的脱产法律培训。通过培训,力求达到学一个法,通一个法,用一个法,实现效果与效益的统一。

  三、下一步的工作规划

  武钢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关于总法律顾问《试点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钢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通知》精神关于建立“两个机制”、搞好“两个结合”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为目标,切实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使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论证、审查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二是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根据武钢母子公司的结构体系,构筑母子公司两级法律顾问机构网络,形成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为主,子公司有关法律人员为辅的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实行专业化分工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律顾问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培育一支学习型、专家型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并根据武钢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专项对口服务,使企业法律顾问按照专业分工对口为公司战线领导服务,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

  四是进一步学习、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企水平。要关注立法动向,对国家将要颁行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和研究,并对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给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长期和现实影响进行评价、分析,在此基础上向公司决策管理层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五是进一步增强武钢运用世贸规则开展生产经营的能力。要加强我国加入WTO后武钢从法律上如何适应世贸规则的研究,加强与国内外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建立起武钢法律咨询专家库,为武钢的决策提供更加广泛的法律支持。

  (摘自武钢集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在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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