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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6-12

内国资分配字﹝2014﹞7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三)企业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四)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企业负责人转任非领导职务,其职务消费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办公用房等项目。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合理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水平。

(二)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上级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三)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包括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但只能选择其一。

企业提供公务用车,包括相对固定车辆和统一调度车辆。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企业没有提供公务用车的,可以根据用车需要,发放补贴。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应以降低公务用车成本为前提。

第八条 企业提供公务用车的,应当对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进行规范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保养和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出售。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的职数;按每人只能配备一台车来计算控制公车总量。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标准(排气量和购车价格)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原有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继续使用到退役报废。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处地理环境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从严掌握,但配备比例控制在企业负责人车辆编制总数的50%以内。越野车不应固定为企业负责人专用车辆,不应在市区内使用。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有效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原则上可以更新。但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提出自驾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驾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不得发放驾车补贴。

企业负责人应当使用其主要任职单位的在编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工作调离后,不得车随人走。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十三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移动通信费用管理主要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不得既报销又发放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发放通信补贴的,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电信市场资费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合理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

企业负责人参与的由企业支付费用的业务招待活动,均界定为该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支出、报销等流程。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不得在高档饭店餐厅、会所等进行宴请,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如在业务招待活动中确需赠送礼品,应当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有关,并严格掌握数量及价值。

企业负责人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赠送礼品。

第五章差旅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公务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区分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处理企业内部经营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等工作需要,加强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企业不得为党政机关人员列支或补贴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的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培训一般分为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本企业组织的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培训费标准。

第八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设施配套应当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豪华装修。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但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限制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企业负责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九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合理预计安排,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年度、分项目编制职务消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进行编制。司机的人工成本或劳务费用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预算。

通信费用预算,按人按标准编制。

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每年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职务消费预算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编制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预算水平及各专项预算水平;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情况对比分析。

(三)在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有关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向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备案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调整预算备案报告于10月底前提交,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职务消费预算。企业应当根据各类职务消费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其本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对其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等监督检查体系,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价等工作体系,并纳入审计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并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降薪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修订)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各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可行、标准清晰。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企业内部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备案管理。其中,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应当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在董事和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领导和职能机构的责任及考核奖惩措施。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职务消费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报销与职务消费无关的费用。

外派专职高管人员职务消费与薪酬支付相一致,不得同时在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列支报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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