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概况  >  委内厅局  >  法规局  >  厅局发布 > 正文
周渝波在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3-01-28

  根据会议安排,受黄淑和副主任委托,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此次会议的主要收获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议题紧凑,风格简洁务实,是继义乌、杭州、福州会议之后,又一次加油鼓劲的重要会议,是一次进一步提高指导监督工作共识的重要会议,对于深入做好2013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增强了信心。王勇主任专门对会议作了重要指示,从不断增强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工作理念、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努力提升国有资产监管能力水平和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为各地经济稳增长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等四个方面肯定了成绩;提出了“一个核心”、“一个方向”、“两个继续”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即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为核心,坚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继续加大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力度,继续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王勇主任的重要指示使与会代表普遍感到倍受鼓舞、倍受激励,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的信心。

  二是理清了思路。与会代表认为,淑和副主任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2013年指导监督工作的“六个重点”,既紧扣国资委系统中心工作,又切合当前各地工作实际,为下一步深化指导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淑和主任总结的“五个推动”作用,强调的四点补充要求,思路非常清晰,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

  三是交流了经验。许多代表反映,淑和副主任在讲话系统提炼和概括了一年多来各地指导监督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6个地方的交流发言,各有特色、经验鲜活。其中,云南省国资委开展对州市国资委监管工作的考核,加强对州市国资监管的培训;湖南省国资委注重与地市对接,着力推进县级国资监管工作;广东省国资委争取省委省政府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烟台市国资委通过起草专门文件和信函等方式,指导推动县级国资监管工作;襄阳市国资委建立市国资委领导定点联系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制度;慈溪市国资委从五个层面实施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等等,这些经验介绍,很值得学习、借鉴。

  四是坚定了方向。与会代表在座谈讨论时表示,国务院国资委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后,紧接着组织召开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王勇主任作出重要指示,淑和副主任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不少厅局领导到会指导,再次感受到了国资委“大家庭”的凝聚力。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国资委系统感情融合了,沟通顺畅了,交流加强了,带来的是国资委系统的稳固,是国资监管工作的深化,是出资人职责的加快落实。大家纷纷表示,指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不断推动,进一步坚定了搞好国资委系统建设的信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发展壮大,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

  二、关于落实2013年指导监督工作重点任务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为深入学习领会王勇主任重要指示、淑和副主任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本次会议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大家讨论情况,我就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入把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准确含义。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这既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作出的重要部署。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把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正确方向和准确含义。关于如何理解“各类国有资产”,归纳起来有三个层面的说法。一是从大的范围讲,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三类国有资产,这也是王勇主任在十八大报告专题辅导文章中界定的含义。二是就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还可以按行业区分为金融、文化等国有资产。三是从目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践看,还可以划分为竞争型、公益型、科研型等方面的企业国有资产。我们体会,当前准确把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含义。一要认真学习王勇主任的辅导文章,要深入领会辅导文章提出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功能作用、监管方式等虽有所不同,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应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顺畅、监管到位、保护严格”的深刻内含。二要有利于依法指导促进国有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各级国资委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指导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二)深入理解坚持国资委直属特设机构性质的重要意义。

  淑和副主任在讲话中将“继续完善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作为2013年指导监督工作的首个重点任务,强调“坚持省和地市两级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不动摇”。我们理解,委领导的这些要求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从当前情况看,前几年比较严重的国资监管机构行政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全国445个地市(含直辖市的区县)中,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395个,约占总数的89%;在358个设区的市中,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336个,约占94%。其中,部分机构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机构。一些地方国资委的同志认为,将国资委作为政府组成机构或工作部门,可以提升其在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序列中的排位,有利于将监管资产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也有利于改变“直属特设机构”给人以临时性机构的印象。

  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当符合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温家宝总理对设立国资委特别说明,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既不同于行政部门,又不同于事业单位和企业,是政府直属特设机构。2007年,在《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过程中,立法机构曾征求我委意见,是否将国资委性质改为政府组成部门。我委领导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建议不做更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理解和支持。新体制建立十年以来的经验表明,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有利于突出国资委的专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在国有企业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从而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国有企业培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利于为我们继续探索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留出空间,如产权登记中实行“实际控制下登一级”,这实际上是按照出资人定位设计的,如果是政府公共管理机构,这样做就难以说通。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坚持淑和副主任重要讲话中概括的五项原则,珍惜十年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在特设机构设置、政府组织创新方面取得的宝贵成果。

  (三)深入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式。

  指导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是“十二五”时期指导监督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之一。一年多来,大部分地方国资委都将指导推动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取得了新的成效。统计表明,截至2012年11月,全国地方国资委系统监管的资产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18.2%。其中,省级国资委监管资产增长16.2%;地市国资委监管资产增长21.9%。资产总额最多的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广东。但在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面,也面临着严峻形势。有的地方以部门利益平衡为据,调整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范围;个别地方还以深化改革为由,将国资委监管企业划出。对此,我们一定要强调,分行业多头监管国有企业的老路是走不通的,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如果政企合一,不遵循出资关系,不区分公权私权,不依法把握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那么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公平竞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目前,各地积极探索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大力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全覆盖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专门文件来推动集中统一监管;三是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脱钩改革,争取将脱钩改制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四是通过参与金融、文化领域国有资产改革,将金融、文化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五是将其他部门监管企业划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次会议上,淑和副主任再次强调要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希望各地国资委积极借鉴上述做法,继续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效措施。

  (四)深入推动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委领导在本次会上对此专门做了强调,这对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回顾国资委系统走过的近十年历程,随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形成,为建立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奠定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去年上半年,按照王勇主任、淑和副主任的部署,我们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是什么”进行了初步研究,将法规体系概括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三大制度框架。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这个体系的核心,主要规范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构建并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链条;国家出资企业制度是这个体系的基础,主要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着眼于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作出规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是这个体系的重要保障,主要是立足落实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通过立法确保中央和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上下贯通。我们感到,通过对整个法规体系的系统梳理,明确了下一步的目标任务。

  根据这次会议上淑和副主任的要求,希望地方国资委在加强制度建设上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认真执行立法备案、法规实施督查等规定。二是加快出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三是适时启动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做这项工作。截至2012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已出台31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布比较集中的领域是: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产权管理、企业改革、规划发展、收入分配、企业党建和群众工作等。总体上看,国资监管各个专业领域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尽平衡,有些领域还比较薄弱。同时,不同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一些不衔接、不协调现象。因此,认真开展国资监管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进一步做好“立、改、废”工作,是加快提高国资委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的迫切需要。四是共同做好争取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条文的工作。这方面,我们已经向全国人大正式提出修改建议,争取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要加强向全国人大的沟通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

  三、关于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请各地国资委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汇报传达。希望大家回去后,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进行汇报,并将会议主要精神报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以适当方式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王勇主任指示和淑和副主任讲话精神,帮助大家准确把握2013年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

  二要落实有关工作措施。淑和副主任对今年国务院国资委深化指导监督工作部署了四项工作措施,即举办地市级国资委主任培训班,探索建立地方指导监督工作评价机制,试行指导监督工作联系点,以及建立地方国资监管重点规章、规范性文件季报制度。这四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需要得到各地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同时希望各地国资委参照有关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从而实现指导监督工作的层层推动、上下联动。

  三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加强沟通交流是提高指导监督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必然要求。按照委领导指示要求,一是希望各地国资委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好经验好做法反映给上级国资委。二是涉及国资委机构性质、监管范围出现重大变化的,要尽快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三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可以逐级呈报。四是各地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境外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发生的重大涉外纠纷案件,可以收集提供给国务院国资委。

  同志们,今年指导监督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机遇和挑战同在,让我们从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做起,进一步坚定信心、把握方向、突出重点,努力将指导监督工作推向深入,继续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做出新的贡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