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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5-05-25

国资政职〔2015〕5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现将《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        
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9日                 

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评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工职称序列,调动中央企业广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层次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和规范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等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正高级)是在实施高级政工师(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基础上设立的更高一级的专业职务,旨在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高级政工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三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是中央企业中已经具有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长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一)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二)停薪留职或已调离本单位的。

(三)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1年以上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当满足下列素质和能力要求:

(一)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有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及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工作情况、学术动态及理论成果,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丰富,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全系统或全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突出,调查研究、分析判断、组织协调、教育疏导、文字写作、语言表达等能力强且成绩显著。开拓创新意识强,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深入研究企业员工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规律;能够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提出有效工作措施;指导、主持或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类重大课题研究,善于破解各类复杂矛盾或关键性问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优良,示范作用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培养和指导高级政工师的能力。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撰写或主持撰写过3篇以上重要报告或文章。且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公开刊号的期刊或省部级(含)以上机关单位主办的报纸上独立发表5篇3000字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其中2篇应当在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时为核心期刊)上发表。

2.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相关的专著。

申报人员在报送体现其研究和写作能力的论文或专著的同时,须提交1篇参加答辩的论文(不少于8000字),该论文内容不能与前述论文或专著重复。

第五条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当符合以下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并且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并且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2年以上。

(三)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并且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当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3项以上:

(一)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领域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做法新经验,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系统、全行业、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解决过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领域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三)挖掘选树过1名以上全国重大典型或2名以上省部级先进典型,在全系统、全行业、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

(四)作为课题牵头人或独立完成过3项以上重点课题;并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优秀课题一等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课题二等奖。

(五)所在企业获得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企业文化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状”等与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含)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发挥了主要作用。

(六)个人因在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领域成就突出获得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省部级(含)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评定申报人员素质能力的参考指标。

第八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实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破格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破格只能在学历或资历中选择一项。学历破格只适用于大学专科学历的申报人员;资历破格只能在担任高级政工师年限和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中选择一项,且破格提前申报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基础上,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个人因在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领域成就突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纪检干部”、“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全国性综合性荣誉称号。

对破格申报的人员,要认真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在本人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

第九条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先转评为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原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应当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开展监督,具体评定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国资委高评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应贯彻择优、公认的原则,从严掌握,确保质量。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报人员须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定表》、发表的有关论文或专著、参加答辩的论文、学历证书、获奖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等各类证书和材料复印件(有关表格见附件)。

(二)企业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逐级进行资格审查,对其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确认。

所在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和人事部门填报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分。对破格申报人员,需召集本单位9人以上不同层次且了解申报人员工作情况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在所在单位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上报。

中央企业总部确定本企业拟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并将该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全系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包含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和作风表现、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评价内容的推荐意见,将申报人员材料正式上报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答辩。中央企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统一组织答辩,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召开评审会。国资委高评委按照评审政策条件,结合申报材料和答辩委员会出具的答辩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五)印发通知、颁发证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申报、审查和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请、托、跑、要任职资格,以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各企业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申报等处理;答辩委员会和高评委成员对政策和标准把关不严,不能坚持原则,或私自向申报人员许愿和表态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原则,取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岗聘任。其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的规定,享受与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展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企业,可继续组织评审,参照本办法从严执行。评审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情况报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国资委进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企业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国资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人员,需经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委托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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