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新闻 > 正文
鞍钢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4-09-28

鞍钢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认真贯彻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精神,以确定鞍钢总法律顾问岗位和组建鞍钢法律事务部为标志,正式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将具体工作方案上报国资委。

  鞍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落实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监督的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吸取外部有益经验,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工作包括:总法律顾问到岗,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相关法律事务管理业务合并,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各项规章制度。第二阶段,结合鞍钢改革的实际情况,逐渐完成集团公司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及其职责界定等工作,在企业原有各项防范经营风险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重大经营事项法律监督、以合同审查为主的常规性法律监督及企业一般事务法律监督三项机制,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法律事务监督管理体系。

  目前,鞍钢已确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由分管企业管理工作的赵广杰副总经理兼任;成立鞍钢法律事务部,下设诉讼、风险防范和综合三个内设机构,定编二十人;同时确定了鞍钢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的职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