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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          优秀选手物质奖励的决定

文章来源:国资委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8-02-01

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根据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关于举办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7]93号)精神和有关奖励办法,经大赛组委会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对获得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前30名选手,以不低于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1至5名的优秀选手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6至15名的优秀选手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16至30名的优秀选手奖励人民币5千元。

  希望各单位广泛宣传获奖选手学习知识、钻研技术、提高技能的敬业精神,引导广大职工以获奖选手为榜样,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勤奋学习,提高素质,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中央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2007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决赛优秀选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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