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新闻 > 正文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06-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工作制度》(直党办字[2003]33号),结合国资委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是国资委直属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领导机构,经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团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及直属各基层团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青年为本、以教育为先、以服务为主、以创新为重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机关青年特点,大力加强青年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团的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促进国资委各项工作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在直属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团委组成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由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直属机关团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团章》规定,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认真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委的负责人。

  第六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是共青团在国资委的基层组织,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2.贯彻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决议,紧紧围绕国资委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服务建设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加强学习,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4.及时了解和主动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按时收缴团费,及时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6.坚持不懈地抓好直属机关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规范基层团组织的活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7.做好青年人才工作,对先进青年典型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建立青年人才库,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在直属机关团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团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团委委员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共青团工作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支部书记会议),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委工作。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向团委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直属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报告工作。

  3.同相关部门和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4.抓好团的自身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学习型团组织建设,加强团结,强化纪律,充分发挥团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督促和帮助团委委员做好分管工作。

  第八条  直属机关团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团委的日常管理工作,除了完成一般团委委员所承担的工作外,还要对有关委员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团委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受团委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保证团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委员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直属机关团委设立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习委员、文体委员,分工负责团委的某一方面工作。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在团委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团员管理、团费收缴、基层团组织建设、推优入党、青年团员统计等工作;协助团委书记组织开展团员民主评议;检查和督促下级团组织开展规范的组织生活;负责每年直属机关团委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开展的“树典型·学榜样·赶先进”主题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在团委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会议精神、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国资委党委的各项决策以及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情况;负责团委的信息工作,办好团的刊物、简报;负责团委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宣传;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习委员的职责是:在团委的集体领导下,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团的基础知识;负责学习型团组织建设工作;负责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开展的“读书·实践·成才”主题活动;负责联系国资委青年理论研究会,负责青年理论研究会每年开展的读书心得征文比赛活动、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征文比赛活动和青年论坛等学习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体委员的职责是:在团委的集体领导下,发动和组织青年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业务文化和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文体活动的积极分子;搞好团的活动阵地建设;负责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开展的青年文化建设方面的活动和要求;具体负责国资委机关青年足球队、国资委机关青年篮球队以及其他青年球队、协会的建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团章规定,国资委直属机关各厅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各直管协会以及党的关系在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企业在京机构,经直属机关团委批准,都可以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团支部(总支)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与团员青年保持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活跃团的工作,关键是活跃团支部,应该充分发挥团支部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切实抓好支部建设。根据团章第二十六条对团的基层组织任务的规定,团支部(总支)的基本职责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三是关心青年利益,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四是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团委实行团员代表大会、团委委员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共青团工作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支部书记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团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团委工作报告;讨论国资委直属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直属机关团的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团委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和国资委党委、直属机关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团的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选举有关团干部;讨论青年重要活动工作方案;审议有关重要文件;审议有关先进评选和表彰决定;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团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召开团委委员扩大会议。对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团委委员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团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一次再行表决。表决时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议至少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团委内部重要工作;研究提交团委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青年工作重要事项;研究落实直属机关党委交办有关事项;讨论向直属机关党委请示的有关事项;处理团委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国资委共青团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初举行,国资委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负责人、青年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团组织和国资委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有关指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年度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要点和上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团委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部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支部书记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初举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季度主要工作,部署本季度重点工作;研究通报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团委委员会议,需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作依据,并抄报直属机关党委分管领导和直属机关团委委员,年底汇编成册。书记办公会议每周一召开,形成《直属机关团委每周工作安排》,报直属机关党委分管领导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团员代表大会、共青团工作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视具体情况形成报告或编发简报,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下发基层各级团组织。

  召开各项会议,需提前准备,工作周密、细致,做到议题明确、人员落实、资料齐备。会议要做好记录,按要求及时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会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

  第四章  公文运转和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必须依照《国资委公文处理办法》和团内有关规定办理公文。

  第十九条  结合工作实际,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主要采用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种类。主要采用团委文件和团委函两种公文形式:

  1.团委文件:规范全称为“共青团国资委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统一编发文号为:直团字[年度]文号。用于向上级党、团组织汇报、请示工作,发布团内比较重大、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批复基层团组织,转发上级党、团组织有关公告、通知、通报,发布直属机关团的建设和活动的有关决定、意见。

  2.团委函:用于涉及面小,需以团委名义联系或答复的事项。

  有些团的重要文件,必要时可以以直属机关党委名义下发,统一编发文号为:直党字[年度]文号。以直属机关党委名义下发文件由直属机关团委起草,团委负责人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核,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核稿,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的有关工作请示、报告,一般由团委起草,填写《国资委签报单》,由直属机关党委分管副书记签发,需呈送委领导的,请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要认真研究和建立有效的信息报送机制,凡与团员青年相关的重大事件,以及基层团的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有关领导关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要及时掌握,及时上报。

  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编发《国资委青年工作动态》,原则上每月一期,遇有专项工作需要通报,也可随时编发。《国资委青年工作动态》由领导批示、领导讲话、会议动态、工作动态、青研会工作动态、制度建设、青年球讯等栏目组成,由团委书记核签,月初下发。基层团组织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二条  直属机关团委专项工作或重要活动需要编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情况专报》,及时向团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委信息中心网站等报送专门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直属机关团委每周一下发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的《直属机关团委每周工作安排》,并上报机关党委负责人、分管领导、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文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委内有关规定,每年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各类公文、简报的原稿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严格履行文件的签收、登录、分发和传阅程序;绝密文件必须单独传阅并于当天返回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凡属密级文件不准私自带回家中,不准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上网、下载文件和输入、录入文字材料,防止网络泄密。

  第五章  制度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六条  直属机关团委应坚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在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各项会议制度,认真规范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坚持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向直属机关党委报告青年和共青团工作制度。根据团章和“党建带团建”工作原则,团委要定期向直属机关党委汇报青年和共青团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对青年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基层团组织书记任职谈话制度。由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与基层新任职团组织负责人谈话,明确职责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联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团干部培训制度。要把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基层团建的关键环节,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提高。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培训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青年和共青团工作调查研究制度。直属机关团委经常开展团员思想状况、团的组织建设情况、团干部队伍以及团的重点工作的集中调研,调研要围绕青年关注问题,反映青年呼声,并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形成具有较高工作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团务公开制度。团务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民主,诚恳接受团员青年监督。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听取团员青年和下级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团员管理、团组织换届改选程序及组织批复,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项,在办理时效上接受团员和基层团组织的质询及监督。团代会的决议、团委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均应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直属机关团委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以“政治坚定、求实创新、深入青年、热情服务、快速反应、廉洁高效”作为工作作风。

  第六章  团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本单位和同级党委关于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专项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