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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发布时间:2004-11-1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04]313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客观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通过认真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不仅有助于检验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有助于验证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做好落实工作,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促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2004年5月关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可先从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做起”的批示精神。企业财务管理及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应从严要求,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一是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二是应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充分披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三是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要求,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严格各项日常开支,杜绝铺张浪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收入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四是应加强对各项收入、实物资产、往来款项和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五是应尊重和维护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不得授意和指使财务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三、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等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各级子企业做好年终账务清理和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以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是认真组织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不打埋伏,不留死角;二是认真组织对集团内部往来款项进行核对确认,对集团外部往来款项进行询证确认,及时查明差异原因并予以处理;三是及时对各项收入进行确认,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相关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全面完整,真实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实力。

  (一)企业应当对所属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确认2004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报国资委备案,严格按照确认与备案范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二)企业应当督促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将其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所属基建单位与企业财务并账,对暂未并账的基建单位,企业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将其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四)企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含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也需按照规定要求及格式将其主要财务指标单独反映。

  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的工作要求,按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是经批准于2004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妥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账务衔接工作。企业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等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报备管理办法执行,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二是经核准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为指导,尽快建立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规范,及时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为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对于需要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前报国资委备案核准。

  (一)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基建单位,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报表格式转换,并根据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二)企业所属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编制相关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调整后,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在当地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以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为依据,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口径,并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七、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等有关规定,逐级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一是应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二是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应规范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方法,对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子企业统一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三是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不得利用合并范围变动及不作内部充分抵销等手段调节企业利润;四是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合并。

  八、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重大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认真做好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及分析工作。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揭示和剖析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各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应高度重视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及分析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编制分析工作组织,严格参照国资委和财政部修订的《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等规范,对财务决算报表重点内容进行真实、详尽的披露说明,特别是需重点披露和说明重要会计事项的期初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合并范围的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及对当年经营成果的重要影响等事项,不得隐瞒、粉饰企业任何违规事项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质量。

  九、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布署,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后续工作。一是已完成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确认和批复工作的企业,应按照国资委批复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账务的调整与处理,并做好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衔接;二是尚未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少数企业,应抓紧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组织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清产核资结果申报工作;三是对清产核资核销各类资产损失,企业应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按要求将清产核资账销案存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四是应认真总结清产核资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日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和杜绝不良资产产生,促进提高企业整体资产质量。

  十、成本费用管理是企业有效降低生产经营耗费、促进实现增收节支的关键环节。各企业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将成本费用控制作为财务监管的重点内容来抓。一是严格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控制,认真落实成本控制计划和增收节支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完善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考核、成本决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切实做到事前成本有预测,事中成本有监控,事后成本有分析;二是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确认和计量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多列多支、多提多摊或少转少计、少提少摊等手段弄虚作假,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可靠;三是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制度,完善企业“成本费用增长与目标利润增长考核挂钩,各环节定额成本与效益指标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做到成本管理的责、权、利相统一,促进实现向管理要效益的目标;四是严格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增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凡2004年效益下降企业应当适度压缩人工成本规模。

  十一、企业应当加强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一是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对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止亏平衡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建立有效的高风险业务预警和防范机制;二是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中,应当全面清理所从事的各项高风险业务,对从事高风险业务中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况或严重亏损,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三是企业对尚未交割或清算的各项高风险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核算的有关要求,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反映各项高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四是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可追溯的领导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利润分配(派)管理。一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认真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润分配方案,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程序,并及时将企业及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二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三是企业应加强利润分配的核算管理,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派)情况。

  十三、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是企业应当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对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严格中介机构资质,按规定控制中介机构数量;二是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并将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资质证明等材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三是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应认真采纳并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中专门说明;四是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业单位、基建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应当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参照外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审计的客观、全面和规范;五是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可以按照境外子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也可以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参照外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十四、企业应当认真做好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上报工作。严把财务决算数据审核关,是促进提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质量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所属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控制,以保证圆满完成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一是应及时协助所属子企业研究解决财务决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指导所属子企业做好财务决算数据的自审工作,为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质量奠定基础;二是应认真做好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和协调,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性,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责任,分工审核相关数据,确保各部门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是应认真总结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经验,采取各子企业间相互检查、审核和集中会审等多种方式做好审核工作;四是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把关作用,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研究处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调整的及时予以调整;五是在确保财务决算数据准确、可靠基础上,认真整理各类上报材料,确保按时上报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各企业应结合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和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强化对所属子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强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资产质量及经营风险的监控,促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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