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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发布时间:2004-11-2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以及为国有资产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我委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企业总部及全部所属子企业。企业所属子企业包括所有境内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所属境外子企业填报《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补充指标表由监管企业非金融类补充指标表、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及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

  (一)会计主附表是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均应填报。

  (二)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说明和补充,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均应填报。

  (三)补充指标表是为满足相关监管工作需要,适用于部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填报,其中:监管企业非金融类补充指标表适用于集团总部(或本部)及二级非金融子企业填报;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适用于金融子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本套报表为企业分户报表与集团合并报表统一格式,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外,还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境内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企业所属上市子公司及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对于管理级次较多、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或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分户报表。

  四、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账户清理、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认真组织编制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涉及人员、工资、投资、主业等指标,财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避免因管理口径不同形成差异。

  五、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过程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六、企业所属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子企业,应按要求填报《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级次与境内企业相同)。企业所属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子企业应当按照投资关系或产权关系,全部纳入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

  香港华润集团、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港澳中资企业按本套报表编制2004年度财务决算。

  七、企业所属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并参照《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4]236号)的要求,结合自身核算实际,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本套报表中“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

  八、企业所属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并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4]235号)的要求,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本套报表中“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

  九、企业所属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应当纳入集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并将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进行转换,填报“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中的相关报表,以及“补充指标表”中“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

  十、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一)企业编制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自下而上的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二)企业编制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填报。

  (三)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与各级子企业因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造成的差异进行调整后,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四)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五)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

  (六)境外子企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应当与企业总部调整一致,并以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后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十一、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将影响财务决算结果的重大财务事项向国资委报备,具体包括:纳入决算范围的企业名称,不纳入决算范围企业及原因、会计政策调整及原因、当年消化潜亏情况、权益项调整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预案等。

  十二、企业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真实、全面、详尽说明和充分披露。

  十三、为了确保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审计报告。

  (一)企业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国资委将对少数企业进行统一委托试点。

  (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利润分配(分派)情况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

  (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经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随财务决算上报内审报告。

  (四)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企业的内审机构应对境外子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

  十四、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十五、企业应当认真落实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细致组织、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报送要求:

  (一)企业集团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应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二)二级子企业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所属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上报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四)各地区国资委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级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十六、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自动生成功能,可直接从本套报表自动生成上报监事会的《企业基础材料》中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和有关部门报表。

  各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下载)

    1、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1)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

     (2)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表

     (3)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2、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1)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编制说明

     (2)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表编制说明

     (3)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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