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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通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销售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布时间:2006-12-27

中储粮通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销售有关问题

  12月22日,中储粮总公司举行新闻记者座谈会,就当前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销售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中储粮总公司综合部部长兼新闻发言人何清民通报了今年中储粮总公司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情况,全面介绍了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中储粮总公司购销计划部部长张克明一同回答了新闻媒体的提问。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15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座谈会。

  中储粮总公司在通报中指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于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冀鲁豫苏鄂皖6省启动了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采取了多项措施,保证为农民提供稳定、放心的售粮渠道。由于收购初期市场粮价低迷,其他一些执行主体和用粮企业多持观望态度、入市收购量不足,客观上加大了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主要载体的总公司的托市收购压力。但总公司克服多种困难,在仓容紧张、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坚持执行国家政策,做到把农民自愿出售的粮食都收上来,促进了小麦市场收购价格迅速回升到了最低收购价水平,避免了“谷贱伤农”。据初步测算,按照中储粮在6省托市收购小麦814亿斤及预案启动前后每斤5分钱价差保守估算,中储粮托市收购使农民直接增收在40亿元以上。中储粮托市收购不但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得到了补充,而且也促进了粮食价格出现恢复性增长、稳定了农民种粮收益预期、保护了农民继续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针对媒体普遍关心的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问题,总公司两位部长进行了说明:在托市粮销售工作中,中储粮总公司是完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临时储存粮食销售办法》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下配合工作的。第一,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于国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动用。第二,国家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即由国家粮食局指定粮食批发市场、确定交易细则、决定销售的时间和数量,由财政部原则上按照顺价原则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来确定销售底价。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第三,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实行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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