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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资委出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广西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8-06

推进改革,政策先行。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指导鼓励企业积极、规范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广西国资委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之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既借鉴了《操作指引》又充分结合了广西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特点包括:

扩展实施范围 突出市场竞争

将实施范围扩展为广西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广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参照“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实施改革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商业一类企业或其他类别企业中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所属子企业。

细化适用条件 突出稳定规范

根据《操作指引》的精神进一步细化要求,将未来三到五年的经营状况和业绩相对稳定且可以预期和衡量作为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业绩前提;将工资管理规范,近三年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没有重大违规行为等要求作为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管理前提。明确减亏和扭亏的企业不适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明确因故中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实施超额利润分享计划。

明确激励对象 突出价值创造

明确在本企业工作的上级任命或股东委派人员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属于本企业工资总额范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参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或广西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可以同时开展股权类中长期激励机制,实现相互补充、配套使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激励对象可以同时作为股权类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强调企业要坚持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的核心骨干人才,不能通过跨期搞“普惠制”和“平均主义”。

放宽实施周期 突出中长期要求

在《操作指引》一般为三年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将实施周期延长至五年,相应将延期兑现时间延长至五年。同时,明确不支持企业单独一年或短期实施超额利润分享计划。

完善操作细节 突出简化量化

明确了分享激励额度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享比例和分享方法、延期兑现额度财务处理和与工资总额基数衔接的办法、净利润出现递减或亏损时扣减和追回的办法等事项。

实行分级管理 突出授权放权

明确按照股权关系和管理权限分级落实决策和管理责任。企业集团公司整体或集团公司总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由广西国资委把关,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决策审核程序由集团公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广西国有企业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截至目前,广西国资委已确定了首批拟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企业名单,下一步将以实施超额利润分享为契机,积极增强市场化激励,推动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扩围扩面。

【责任编辑: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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