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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省属国企《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 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文章来源:四川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12-30

近日,四川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即将印发实施。该办法鼓励引导四川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创新活力,为省属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明确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判定标准。《试行办法》规定,容错免责坚持“事业为上、鼓励担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审慎稳妥”和“容纠并举、违规必究”四项原则。重点针对企业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交易、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业务等方面的常规性经营投资事项,以及企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治理结构、技术研发等方面有较强探索和较大突破的改革创新事项,逐一明确应予容错免责的界定标准。特别是对常规经营投资事项与改革创新事项、正常决策程序与紧急状态决策程序、完全免责与从轻减轻责任作出明确区分,形成层次逻辑清晰、容易理解和操作的容错免责“总体判定标准”。

明确容错免责管理模式和免责事项清单。《试行办法》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通过列示“在重要事项决策及实施中”“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中”“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在开展投资业务中”“在推进企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中”等经营投资活动的典型表现形式,形成省属企业经营投资16项具体免责事项清单,比如“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严格执行评估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在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等方面,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可纳入免责事项,切实增强容错免责的直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试行办法》明确了“总体判定标准+具体事项清单”管理模式相关要求,总体判定标准可单独适用,具体免责事项清单不可单独适用,只有在符合总体判定标准的前提下方可适用,此举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形成明确预期与合理预判,敢于合规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免除后顾之忧。

明确容错免责的运用程序。《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追责时,在追责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向追责机关提出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书面申请。追责机关的专责机构从事实、理由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束后,追责机关的专责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为准绳,提出是否予以免除或者从轻、减轻责任的建议。《试行办法》要求,四川省国资委要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清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增加、删减等措施动态调整免责事项。

【责任编辑: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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