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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市属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12-05

  日前,南京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和南京国资委联合出台了《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向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问责。

  《暂行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国资监管制度及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违规决策、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二是在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并购、改组改制、工程项目招投标、高风险投资业务等重大事项管理和产品采购与销售、资金管理、资产保管与维护、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三是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或将国有资产、企业主要业务以不合理对价、低价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或者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经济利益;擅自放弃债(股)权或侵蚀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四是对子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管不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五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挥霍浪费、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六是企业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市场规律,损害企业利益、或用人失察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七是对已经形成的损失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在核销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处理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八是因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企业连年亏损、发展不可持续,或粉饰会计报表、会计信息失真的都应当追究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禁入限制和其他处理。

  制定《暂行办法》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也体现惩防结合原则;实施《暂行办法》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经营行为,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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