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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资委出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10-23

  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所出资企业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或取得境外企业产权;境外企业基本信息或产权状况发生改变;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致使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等,应向福建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所出资企业向境外企业注资、转让,或者受让境外产权、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应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福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所出资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福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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