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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8户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宏泰公司集中持有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9-02

  经湖北省政府批准,2013年8月28日,湖北国资委在武昌召开会议,宣布《湖北国资委关于将部分省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资本)划转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集中持有的通知》(鄂国资法规〔2013〕203号),正式将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等18户省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资本)划转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宏泰公司)集中持有、统一运营。

  根据湖北省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划转方式上分为三类,即在国有股权(资本)划转省宏泰公司集中持有后:一是中南建筑设计院等8户企业,湖北国资委对其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监管方式不变;二是湖北盐业集团等4户企业,由湖北国资委按照《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2〕59号)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三是湖北农发投资公司等6户企业,由省宏泰公司根据湖北国资委的授权,按照《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集中持有国有股权(资本)是做实股权、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做强国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是做大投资、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的现实选择,是做优产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力举措。下一步,湖北国资委将按照市场化、公司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推进资产经营平台的运作,发挥好平台的功能: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界定湖北国资委、宏泰公司和股权被持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法修订宏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主业和功能定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构建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创新运营模式。灵活运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通过控股、参股、债权等手段投资优质项目,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三是加强团队建设。建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面向国际国内引进擅长投资融资、精通法律法规的高层次人才,打造一流的专业团队。四是切实防控风险。坚持一致性、依法、审慎、市场化原则,通过专业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对宏泰公司单独考核等措施,完善内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促进平台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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