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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国资委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1-10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2012年2月,滨州国资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滨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发展战略规划,进行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明确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办理程序,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按市国资委的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规定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报送要求及市国资委的办理程序。《办法》还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落实措施,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调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每季度对企业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调度,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列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办法》执行近一年来,国资委审批企业重大事项10项,备案3项,为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国资监管工作步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了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成为国资委了解企业重大事项的重要渠道和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解决了出资人监管定位不准的问题,国资委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切实履行了出资人的三项职责。提升了两种水平,一是提升了企业内部决策管理水平,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前,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董事会或其它内部决策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行为。二是提升了国资委工作效率水平,《办法》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明确的工作时限和办理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时效,切实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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