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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资委出台推进所出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11-22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指出,力争用3-5年时间,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所出资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升。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2.5%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达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研发费用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力争达5家以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20家以上。《意见》对所出资企业科技创新的重点进行了明确,其中资源加工和制造企业重点在提高研发能力、塑造品牌、节能降耗、提高装备工艺水平、产品深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现突破;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在采用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的开发、替代等方面下功夫;其他企业重点在争创品牌以及服务、营销、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上取得新成效。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企业要建立完善创新资金保障机制,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企业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加大。省国资委将根据企业主业特点,强化对科技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将重大科技成果、成果应用与转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设备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作为重要的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立科技创新单项奖,企业研发费用视同业绩利润考核。探索建立对骨干科技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管理、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试点工作。同时,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支持企业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配套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获国家科技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获省部级科技奖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和3万元。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产生的工资和科技奖励专项资金将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实行单列。
 

  《意见》要求,各所出资企业要大力推进人才强企战略,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对各类人才实行分层分类、差异化管理。建立科技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制度,完善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造就一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通过引进、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订单式培养等方式,为企业培养大批优秀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制定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人才柔性流动政策,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和基层一线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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