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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规范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9-27

  近日,青岛市出台《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试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可通过委托监管的方式纳入集中统一监管。

  一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对市政府明确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市有关部门进行监管。被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委托方和监管方签订《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

  二是加强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各项工作。《意见(试行)》明确监管方应完善相应程序和制度,做好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中涉及的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评估管理、法人治理、改革重组等各项工作。

  三是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内容及相关责任。《意见(试行)》明确了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加强重大事项管控,落实重大事项监管责任。

  四是完善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机制。市政府国资委定期通报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认真履行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的监管职责。市政府国资委与监管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建立事项报告机制。监管方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国资委。监管方将委托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国资事项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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