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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证监局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7-02

  为加强江苏省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近日,江苏省国资委、省证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建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是内幕信息管理及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内幕信息确定原则和范围,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并规定了内幕信息的18种情况。
 

  《意见》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了定义,是指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或相关单位)。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一定要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如需聘请中介机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意见》要求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严守秘密。不得在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严格防控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依法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意见》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内幕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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