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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国企收益收取办法 垄断行业上缴15%净利润

文章来源: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2-05-25

  郑州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垄断、政府限制性等行业的企业,将上缴年度净利润的15%
 

  资源类、金融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及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10%
 

  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缴
 

  国有企业挣的钱该咋分配,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近日,郑州市政府公布《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国有资本的收益和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其中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将拿出年度净利润的15%上缴。
 

  政策链接
 

  与省里政策啥差别?
 

  据了解,2011年11月,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规定与郑州市此次出台的《办法》基本一致。在此之前,2007年,国家财政部、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使用做出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最高为10%。国有企业挣钱了,要上缴国家已经成为明文规定。
 

  上缴比例
 

  上缴最高者为年度净利润的15%
 

  《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主要是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这类企业上缴比例为15%。
 

  第二类:主要包括资源类、金融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及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上缴10%。
 

  第三类:主要是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行业的企业,上缴5%。
 

  第四类:为免缴企业: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提出专题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金额直接转增国家资本。
 

  国有资本收益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专家解析
 

  上缴利润体现国有资本的全民性
 

  省政府参事、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郑泰森介绍,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体制僵化的问题,我国开始进行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并从1994年开始,大多数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再上缴政府。目前,政府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获取投资收益不仅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告诉记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公有制性质,属全民所有,应为全民带来利益。企业使用国有资本,主要为该企业职工提供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其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当这部分利润上缴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才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而且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体现了其存在的真正价值。
 

  经济名词小解释: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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