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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2-15

  近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台了《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评审原则和附则,共7章34条。一是明确了评审对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二是细化了责任分工,规定“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出资企业和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省出资企业和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三是量化了评审标准,要求申报一、二级企业法律顾问,应提交由本人独立(主持)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近10年来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公开发表过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工作简报、工作会议上发表的法律事务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并对篇幅和字数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 “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且年龄在45岁(含)以下的,需提供本省职称外语A级考试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是突出了岗位业绩,规定“对符合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申报人员,经出席评审会的全体评委一致审议通过,可破格评定为相应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五是优化了评委结构,规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或二级及以上律师;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部门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处级以上负责人。六是拓展了评审范围,规定“在鄂中央企业和系统外单位可以委托省评审委员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的试行,对于加强湖北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素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全省国有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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