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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重组出台标准 煤企注册资金须达2亿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0-02-22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兼并重组后形成的主体企业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

  经过一年多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山西煤炭行业办矿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矿井数量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已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提升至年产100万吨以上。

  山西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水平。除了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司所属的保留煤矿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公司保留的生产矿井须六证齐全,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山西要求,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制度、责任管理、技术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体系。

  一些煤炭主体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还存在“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山西将严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资本实际组成、资本实际到位等资本状况,确保其规范运行。

  通知称,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新组建煤炭主体企业,山西将取消其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将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今后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煤炭开采。对于公司投资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矛盾的,取消其主体资格。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未按要求做实并规范运行的,其所属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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