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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资委主任王远发就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5-15

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系列报道

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堰市国资委主任王远发答记者问

  编者按:历经15年立法“马拉松”,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也必将对我市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回顾不平凡的2008年,面对自然灾害和全球金融危机等严峻考验,全市国资监管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尽职尽责抓监管,克难奋进谋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2009年,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今日起本报特别推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系列报道,旨在引起思考,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不辱使命,共同为实现十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而努力。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它的出台为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对解决国资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切实的帮助?又会对我市经济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为此,记者专访了市国资委主任王远发。

  记 者:《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对我市经济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王远发: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它的出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国企改革历时8年,截至2008年底,市属已纳入改制范围的239家企业已完成了210家企业的改制任务,据清产核资反映,我市目前未纳入改制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约40多亿元。如何监管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新时期“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为我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最终让全民分享国有资产的利益,为全民造福提供了法律保障。

  记者:《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亮点?

  王远发:我认为可以用“加强监管、保值增值”八个字来概括。首先,该法首次将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确保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全面监管,这对今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其次,该法直击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国资流失关键环节,“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再次,该法完善了国企高管管理机制,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并对责任追究工作做出了较为明确而严厉的规定,严防“管家”成“败家”;最后,该法明确了国资“东家”权责,更加强调了国资部门的出资人职能,明确规定 “其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资产”,有助于推动政企分开。

  记 者:当前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点是什么?

  王远发: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将成为市国资委工作的重心。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我认为有以下十点:一是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二是委派国有股东的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三是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四是对出资企业实行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是会计统计的顺序管理;六是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国有股红利;七是依法以股权选择企业经营者;八是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以及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九是依法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十是管理好出资企业干部队伍。

  记 者:《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对解决我市国资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切实的帮助?

  王远发:国有企业改革30年来,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建立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逐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将为我市培育出一大批龙头企业提供优质的土壤。

  记 者:市国资委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这部重要法律的贯彻执行?

  王远发: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做出了周密部署,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五五”普法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完善国资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督促出资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特别是依据本法完善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关联交易等各项工作。

  记 者:《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反复强调了国资部门的出资人职能,这是否意味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由相对分散到逐步集中?

  王远发:国企改革探索了近30年,由于体制原因和改革进行中的诸多因素,仍有一批国有企业隶属政府部门主管,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政企、政资、政事不分,多头监管,出资不到位,出资人越权等问题。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将逐步得以化解,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作职能、职责将逐步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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