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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履行出资人职责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3-13

  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理顺为契机,潍坊市出台《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国资部门依法行使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工作程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企业分离、合并、破产、增减资本金、发行股票、债券、国有股配股、企业整体改制、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等事项,须报市国资部门批准。二是企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工资分配方案、资产损失处置等事项,须报送市国资部门审核。三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重大诉讼、仲裁和企业内部担保、抵押等事项,也要及时向国资部门报告备案。另外,《意见》还对企业财务快报、年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程序、时限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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