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连云港灌南县闲置国有资产管理做到“五规范”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1-14

  连云港市灌南县为加强全县企事业单位国有闲置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闲置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近日,对全县企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做出五规范。

  一是规范处置程序。各单位在处置闲置资产过程中,必须要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评估、出租信息公开、出售出租实行公开竞价等程序进行,合理确定资产处置价格。在签署处置合同时,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资产处置合同,使得资产处置合同更具有合法性、严谨性和完整性。

  二是规范处置行为。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以往发生的处置行为进行规范。对单位越权擅自对外处置的资产,未经批准及备案而擅自对外处置的一律视为无效处置。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规范资产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管理,抓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严禁擅自处置闲置资产,如须处置必须经批准同意处置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是规范收入管理。对资产出售、出租费必须及时足额收取,不得出现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的行为,更不得截留处置收入,出售出租收入必须及时上交国库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规范制度建设。加强闲置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登记,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