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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0-08

  为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前,江苏省国资委制定下发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08]60号),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法定评估事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江苏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备案,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必要时提请法院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暂行办法》还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审核内容、报送材料、审核时限、审核要求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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