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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国企分红 省管企业收取10%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8-04-02

  在2007年中央企业开始试行国企分红后,山东省今年也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  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及预算支出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意见》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等,都要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

  其中,山东省省管企业从去年开始按照10%的比例上缴利润。山东省所属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将由各市政府决定。

  山东国有企业数量较多,在山东省经济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资料显示,山东省管国有企业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3046亿元,利润总额262亿元。

  山东省威海市与烟台市已展开了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试点。威海市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单位须缴纳上年度净利润或收支结余的30%;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利、红利全额上缴。在山东最早实行国资经营收益上缴的烟台市则在2005年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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