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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国资委圆满完成市属国企清产核资工作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1-30

  为切实摸清扬州市属国企“家底”,核实资本总量,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处置不良资产,促使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并报经扬州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扬州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3家单位所属66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布置了清产核资工作,经过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经济鉴证、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至2007年12月底,整体工作已全面结束,收到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企业家底,是国资委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科学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前提,也是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手段。扬州市国资委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决定从2007年7月起,历时半年时间,对所属13家监管单位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由于市属国有企业近10年来没有开展过全面的清产核资,因此,本次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质量,市国资委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通过召开各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印发了《关于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举办了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13家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160多名财会人员参加了培训,了解、掌握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业务技能;通过向备选入库的中介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并请市纪检部门参与,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选聘了12家中介机构参与和指导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市国资委主任黄道龙同志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听取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汇报;分管副主任徐佩宏同志和清产核资办公室主要成员先后10余次深入到各资产公司和重点企业召开现场办公会、座谈会,就有关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检查、督导并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核销不下指标,严格把好“四关”,即“企业关、审计关、主管部门关、国资委关”,经过六个月的努力,13家监管单位及其所属的66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12月下旬全部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本次清产核资,经会计师事务所经济鉴证、市国资委核实批复,共核销各类不良资产损失4.21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2.03%;核增资产盘盈1.20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0.58%;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损失3.11亿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1.50%。截止2006年12月31日,13家监管单位以合并口径上报的账面资产总额209.79亿元,负债137.2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18.79亿元,净资产53.71亿元;经资金核实批复后,13家监管单位的资产总额为207.38亿元,负债为136.91亿元,少数股东权益为18.57亿元,净资产为51.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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