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深圳国资委发布《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深圳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1-08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市国资委系统于2006年完成了市党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和转企事业单位的划转工作。2007年2月份,深圳市国资委将117家划转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委托期为三年,并分别与31个原主管部门签订了《委托书》,市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产权单位与被委托管理单位签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在这种新体制下,被委托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成为市国资委国资监管的一个新课题。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国资委与市投资控股公司共同起草了《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9月中旬以市国资委名义对外发布。

  该办法主要是从投资、财务、产权变动、担保、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规范了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被委托管理单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规范被委托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国资委和市投资控股公司将严格按照这个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从而使这个文件真正得到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