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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国资委对市国有(投资)企业投资行为定规立矩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4-30

镇江国资委对市国有(投资)企业投资行为定规立矩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引导,鼓励支持主业发展,防范控制投资风险,镇江市国资委日前出台《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国有(投资)企业投资行为定规立矩。

  目前,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共投资设立子企业152户,投资总额19.43亿元,涉及70多个门类,有25户子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投资分散、投资链长、企业规模偏小、非主业投资比重较大、投资企业疏于管理、经营绩效低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市国资委出台《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投资的内控机制、投资方向、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在鼓励企业加大主业投资的同时,严格控制“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投资,缩短企业向子企业的投资层次。该办法主要对国有出资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设立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镇江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投资计划中,主业投资必须达到年度总投资的85%以上,“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投资不得高于年度总投资的15%。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主业投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主业投资或超过300万元的“三非”投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完成一年后,应进行投资决策后评估,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应报国资委备案。

  《办法》规定,严禁国有出资企业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或增加投资、划转股权;严格控制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等高风险金融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金融投资行为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的,对为逃避备案或核准而故意将投资额拆细进行投资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对不按规定签订投资合同的,对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对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损害国有权益的,市国资委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导致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权益的,扣减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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