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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加强市属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04-05

淮安出台《加强市属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意见》

  最近,淮安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该市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实现处置核销剥离资产收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意见》强调,加强对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明确各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责任,成立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意见》确定,区别不同情况,加大处置变现力度:一是对实物资产采取竞价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对流动资产明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回收。

  《意见》明确:第一、实物资产在2007年底前全部变现。第二、明确对核销剥离资产的债权、股权的处置责任和方式。主要是:(一)对逾期应收账款及呆(坏)账,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和追索证明;(二)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收回,对暂时偿付有困难的债权,建立跟踪追索制度,可采取债权打包转让,债权债务财务对冲等办法收回;(三)凡属对外投资的股权,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须妥善保管好有效凭据,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四)属于对上市公司投资的股权,一律划转到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第三、对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已经处置资产收益,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原收入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意见》规定了核销剥离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制定处置方案、审查核准、专家鉴定、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上交收益等程序进行。

  《意见》还完善了激励机制,加大了奖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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