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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12-15

淮安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淮安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管理,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和加大变现力度,淮安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企业需占用的核销剥离资产,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要与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用协议,明确租用期限、租金以及资产使用单位对租赁资产的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如造成资产损坏或流失,由使用单位予以经济赔偿。企业用核销剥离资产进行抵债或账务对冲的,由企业按实际抵债或账务对冲的数额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专户。属于闲置、待报废的资产,应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拍卖、竞价转让、招投标、收回残值等形式盘活变现。对逾期应收账款,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和追索证明,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清收。对职工宿舍等剥离资产,属房改政策和城区规划允许的,可按房改政策进行操作;不符合房改条件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招租)或移交给社区管理和处置。

  另外,该意见还要求,市属企业的核销剥离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制订方案、审查核准、专家鉴定、资产评估、进场交易、上交收益等规定程序进行。凡是擅自留用或处置核销剥离资产的,除按核销剥离的价格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和少交税收、偷税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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