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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加强改制企业资产管理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06-11-10

哈尔滨加强改制企业资产管理

  近日,哈尔滨市国资委、哈尔滨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从几个方面严把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保证改制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完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严禁转移、隐匿以及私分国有资产。对清产核资后,由于主观故意或人为失误造成的新的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加强产权出让定价管理。改制企业产权出让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挂牌底价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改制企业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外来投资者对资产进行调查的结果,可作为投资人投标或双方谈判的参考,不能据此调整评估结果和作为出让方定价依据。

  第三,严格规范企业资产的租赁行为。企业不得低价租赁国有资产,不能因租赁资产给企业改制造成法律障碍,租赁事宜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资产租赁收入要用于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

  第四,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支出。企业改制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购买小轿车等非经营性资产,如特殊原因必须购买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严格规范企业资金的支付行为。现金支付应首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改制的需要。凡账龄已满3年或虽未满3年但金额较大、属历年陈欠的账内应付款项的支付,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加强企业风险控制。改制企业涉及的对外担保和重大投融资事项,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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