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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8-15

湖北随州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
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 湖北随州市国资委联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以随政办发〔2006〕29号文转发全市贯彻执行。标志着该市在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框架。

  《意见》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该市实际制定出台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产权依法有序流转。

  《意见》明确了全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各级国资、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在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一律进入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随州分中心进行交易,使国有产权在转让中实现价值最大化。国资部门对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对不能提交国资部门出具的转让批准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等文件资料的,不得办理注册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国资、财政、发改、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产权转让联合监督检查。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行为,都要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40号令)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文件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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