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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将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6-07-07

山东省国资委将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为切实加强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及维护稳定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山东省国资委确定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及维护稳定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对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其中,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每发现一项,扣2分;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对一般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考核。对省管企业未按规定撮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其不足部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相应扣减当年利润总额实现值。三是加强安全责任考核。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3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为E级。

  在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对维护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其中:对来省群体访,每发生一起,扣1分;对来省重复访及缠访,累计三次扣1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北京市有关部门登记的进京访,每发生一起扣2分;对省领导批示的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件及丢丑滋事事件,每发生一起扣3分;对中央领导指示的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件及丢丑滋事事件,每发生一起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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