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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理政府官员投资入股煤矿 22日前必须撤资

    发布时间:2005-09-09

广东清理政府官员投资入股煤矿 22日前必须撤资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煤矿,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广东各地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进行清理纠正。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凡是掌握有关情况的,都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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