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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国企改革 放开股权限制推进改制重组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05-07-15

辽宁深化国企改革 放开股权限制推进改制重组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辽宁省政府于6月8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政策意见》在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完善社会保障及职工安置政策,放宽改制企业的注册登记政策等多方面,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政策导向,创造了良好条件。对此,辽宁日报报组织了《政策意见》解读系列报道,从今天起陆续与读者见面,以便让全省企业用好《政策意见》,让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政策意见》,从而加快推进辽宁省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和前提,进入2005年以来,辽宁人的这一认识越来越明确,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辽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王广林认为,《政策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实现了辽宁国企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突破,特别是在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必将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从这里开始,辽宁国企改革将全面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面———产权

  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上。多年来,国有股“一股独大”一直是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想解决而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本次出台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无疑是号准了辽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脉”。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末,我省地方国有企业共有4482户,其中,国有独资企业2787户,占总数的62.2%。从一级公司层面来看,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所占比例很小。

  参与《政策意见》制订的省国资委的一位处长说,放开大型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这是辽宁人观念的进一步突破,也是辽宁国企改革禁区的进一步打破。在全省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外省的许多民营企业纷纷前来咨询、了解情况,认为这是参与辽宁大型国企改制与重组的难得机遇。

  引进有实力的外资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解决的不仅仅是一个资金的问题,还将形成一个好的机制。单纯的国有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决策无制衡,往往失之偏颇,容易造成决策失误,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实施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省提出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这是地方与中央的遥相呼应。

  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企业的进退,辽宁国企改革开始全面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产权。

  从这里开始,辽宁国企将获得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通行法力———规范

  据有关部门介绍,近几年,我省的国有企业上市不是很多,运作也有待规范,这既不利于企业融资,也延缓了企业新的经营机制的形成。从过去的一些实践看,我们往往只是把一家企业的一小块资产包装一下去上市,而上市公司的生产、投资等决策大权还主要集中在存续的老企业手里,这样的上市公司往往沦为存续企业的“小金库”。

  《政策意见》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省国资委一位部门负责人称,这是对过去企业上市行为的重大修正。现在,我们支持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存续企业和上市公司之间责权利纠缠不清的种种弊端,企业将完全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通过向社会融资促进企业真正实现体制与机制的创新。

  随着中央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国内外大量资金纷纷涌入辽宁,这就给辽宁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改制重组的难得机遇。

  《政策意见》说,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省国资委的这位部门负责人认为,在我省地方国有企业与中央和外省的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进行股权置换,相互参股,有利于实现股权多元化,打破行政区域之间的封锁,有效利用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带动存量,产生倍增效应,加快发展。

  营口中板厂在2002年以前是一家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比重100%,净资产两亿元。当年6月,企业改革实现历史性突破:与国内一家钢铁贸易企业和一家民营经销企业合资组建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营口中板厂完成股份制改造,到2004年年底,国有股减持到40.83%,但净资产却飙升到11亿元。

  当前,推进国有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机遇难得。《政策意见》明确鼓励辽宁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面对国际产业转移、南资北进的浪潮,辽宁国企应加大招商引资、嫁接改造的力度,吸引技术、管理方面有实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来参与重组改造,加快我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从这里开始,辽宁国企将真正展现其合作邀请的惊人魄力———埋单

  为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国企,在税收政策、注册登记等相应环节上,辽宁已经为境外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开辟了一条环环皆畅的绿色通道。

  《政策意见》明确,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参与《政策意见》制订的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作为老工业基地,辽宁的国有企业技术较落后,市场开发缓慢,设备老化,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欠税现象比较普遍,一次性补交历史欠税显然难度很大,而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这无疑降低了国企改制重组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金困难,可确保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企重组的顺利实施。

  《政策意见》同时明确,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省地税局的这位负责人说,与“四技”有关的企业所得免征所得税,这是为了提高重组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我省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最直接支持,相当于企业的研发费用,省财政给“埋单”了。而对购进国产设备费用的抵免,由省财政承担设备更新费,目的在于鼓励和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过去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享受的各项免税政策,重组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在一些具体的程序性环节上,《政策意见》也都作了周密细致的规定。诸如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等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重组,只要改制后企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可继续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

  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企重组,坦途已经铺就,辽宁正成为新一轮投资兴业的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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