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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向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派出监事会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9-12

  2014年9月9日下午,内蒙古国资委在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向该公司派出监事会的会议,国资委副主任魏栓师主持了会议并讲话、国资委副巡视员辛尚奎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鲁当柱、总经理武斌等班子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同志宣读了内蒙古国资委向能源投资建设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的通知。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内蒙古国资委第一监事会派驻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为国资委副巡视员辛尚奎同志。

  魏栓师在会上作了讲话。他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探索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施外派监事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外派监事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外派监事会运转几年来,在充分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兄弟省市国资委的经验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当期监督为重点,整合监督力量,突出成果运用,强化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模式,对促进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出资人监督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派驻监事会2 / 3 以上的时间应在企业工作,企业要按照内蒙古国资委《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国资发[2007]1 号)和《 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资监事字[2007 ]99 号)文件精神,自觉主动地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支持配合的有效机制;提升监督合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切实落实监督检查成果;坚持监督原则,有效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辛尚奎阐述了今后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思路,相信在企业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支持参与下,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监事会全体同志的努力,外派监事会工作一定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

  最后,鲁当柱代表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了表态讲话,就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做了动员部署,提出了有关要求。要求公司全体同志认真学习有关监事会工作法规、制度文件,深刻领会,积极落实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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