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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分别与省管企业签订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书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3-1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近期,山东国资委党委书记张新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时民分别与38户省管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订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监督责任书。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明确了省管企业党委六项主体责任,即:履行组织领导之责、履行选人用人之责、履行正风肃纪之责、履行源头预防之责、履行领导支持之责、履行表率示范之责。要求省管企业党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明确纪委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明确了省管企业纪委五项监督责任,即:履行协助协调之责、履行监督检查之责、履行执纪问责之责、履行案件审查之责、履行建章立制之责。要求省管企业纪委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带头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夯实要求、签字背书。责任书在明确责任的同时提出要求: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本企业范围内不能发生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的腐败问题。“签字背书”制度的落实,完善了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链条,为“两个责任”的落实明晰了追责源头,进一步夯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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